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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11-05 17:00:20 关注人数: 来源: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7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7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国家给予的特别扶助。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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