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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生活救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5 17:05:07 关注人数: 来源: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商政办[2011]81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生活救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特殊困难群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殊困难群体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市政府决定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生活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困难群体的范围

特殊困难群体是指孤儿、重度残疾儿童、8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二级以上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未成年人。8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老人是指现享有城乡低保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市“三无老人”是指城市中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特殊困难群体的认定

特殊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孤儿、重度残疾儿童、8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老人和城市“三无人员”分别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4号),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标准

(一)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二)重度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救助。

(三)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在原享受城乡低保补差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发放30元生活补助。

(四)城市“三无老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定额生活补助。

四、健全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把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监督管理。

(二)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在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救助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认定和调查统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对像要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专人管理。要规范操作,完善制度,坚持发放标准,严格发放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加强监督,推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的落实。

(三)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将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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