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6 10:14:36 关注人数: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残工委、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商丘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管理范围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以法人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国家和我省及外省(市)驻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二、年审方式
1、现场年审
适用范围: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国家和我省及外省(市)驻商单位。
2、网上年审
适用范围:未安排残疾人纳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地税局管理的企业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登录网址:shangqiu.nsweb.org.cn。
三、年审时间、地点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的年审对象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 7月20日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五楼年审服务大厅(地址:市长江路东段,联系电话:3259712)年审。各县(区)年审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区)确定。
四、应提交的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用人单位2015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3.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5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携带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财政供给机关事业单位携带财政部门的《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5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6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五、用工年审核定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2015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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